別忘了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結婚登記日即是婚姻生效日!
◎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雙方當事人須親自向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
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,並可提前預約結婚登記日期(如要同時辦
理遷入登記,請逕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)。
◎在國內結婚者應備文件如下(均繳驗正本):
1、雙方之戶口名簿
2、雙方之國民身分證
3、印章(或簽名)
4、最近一年內所攝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相片各1張
5、結婚書約;6、換證規費每張50元。
◎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必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具效力,
籲請民眾務必依照民法及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,保障自己
個人權利。以往儀式婚係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公開場合且有2人以上
證人舉辦結婚儀式,結婚即生效力,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
,並不影響該結婚之效力;惟自97年5月23日起改為登記婚,結婚雙
方當事人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,結婚登記日即為
婚姻生效日。民法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
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民法親屬
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:「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
之規定,自公布後1年施行。」爰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雙方當事人
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。
◎惟97年5月22日以前(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)已符合舊法結婚之形
式要件,或國外結婚已符行為地法者,其婚姻係屬有效,可由單方單
獨辦理。
即日起,受理97年5月23日後結婚當事人預約辦理結婚登記,結婚
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;非辦公日辦理結婚登記,採事先預約制。
˙受理時間及預約方式:
一、結婚登記受理時間(結婚登記應向結婚當事人一方戶籍所在地之
戶政事務所申請):
(一)週一至週五:
1、結婚雙方當事人皆設籍於臺北市者:上午8時30分至下午20時
(17時30分至20時,夜間延長時間未製發國民身分證)。
2、結婚當事人一方設籍於外縣市者: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7時30分
(視一方戶籍所在地之外縣市戶政事務所夜間延長辦公時間而定)。
(二)非辦公日(週六、日及例假日):結婚當事人於週六、週日及例假
日辦理結婚登記,須事先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
,受理時間為上午9時至下午17時。
二、結婚登記預約方式:
(一)電話預約:97年5月23日後準備結婚之新人,本所自即日起提供電話
預約,請於結婚登記日3日以前(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)
電洽(02)2306-2706分機4107,以利事前聯繫及人力調度服務。
非辦公日(週六、日、例假日)辦理結婚登記,採事先預約制,請提
前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,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
記,請逕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。
(二)臨櫃預約:請於結婚登記日3日以前(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)來所
預約。
(三)線上預約:另開新頁,連結至「民政局-網路線上預約及申辦系統」。
˙預約假日結婚登記請注意:
1、請於3日以前(不含例假日或國定假日)向雙方當事人之一戶籍地預約,
以利事前聯繫服務及人力調度服務。
2、依內政部規定,如假日適逢選舉日、傳統節日(春節、清明、端午、
中秋)及天然災害等,考量人力調度、重大節慶及危害人身安全等因
素,戶政事務所不受理結婚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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